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报调研,研究内容与其他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工作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力量。
第五条 重点高等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点上的副教授以上人员,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对课题负全责并真正主持研究工作。原则上已承担其它重要课题者,不能同时申请本项资助;申请者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课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以三年为限;申请资助的总金额以十万元为限。
第七条 为搞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设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及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组织课题申请、评议、评审,以及检查资助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成果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学校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七份,报送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书》由基金办公室统一受理,经初审后送请五至七名学术上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副教授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对外保密。对参加评议的专家将酌付酬金。
第十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的汇总平衡,并按核准的经费指标分年度下达各有关学校。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单价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装修及必要的出差、国内考察和学术会议、业务资料及劳务等费用。资助经费应按课题建帐,专款专用,由课题组支配。资助课题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违反资助经费使用规定者,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经费。研究工作全部结束的课题,节余经费一般留给所在单位并优先用于申请者的研究工作。资助课题因故中途停止或撤销,应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如数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