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12日)修订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
((85)教计字030号 1985年3月28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财政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加强各部门对选送函授和夜大学学员的组织管理,加速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五学年度(即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每生每学年的收费标准
类别 | 函授 | 夜大学 |
理工农医类(含体育) | 170元 | 340元 |
文法财经类(含外语、艺术) | 120元 | 240元 |
参加函授和夜大学学习的城镇社会待业青年,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
二、收费办法
从一九八五学年度起,新招收函授、夜大学学生按上述标准收费,国家预算不再拨款;但一九八五学年度以前已入学的学生,财政部仍按原规定的预算定额核定的预算数拨给经费,学校不再向单位收取费用。
函授、夜大学学生交纳的款额,凡经所在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组织批准报考入学者,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抵冲相应的开支,不得转作预算外,不得用于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