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85)教职字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局、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几年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顺利完成了任务。今后各地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仍须继续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按照招生规定的要求,组织力量,做好体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中等专业学校应认真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得自立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拒绝超越体检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我们根据中等专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后直接参加生产第一线,要求实际操作较多等特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中专招生体检标准又做了一些修改。现将《一九八五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发给你们试行。请将试行情况,问题及意见函告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