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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失效]


  一、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为在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XX(吸收合并)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本公司股东;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份合计数为XX股。
  [注:上市公司可根据吸收合并方案对异议股东和有效异议股份的认定增加其他标准,如除在股东大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外,是否有连续持股的要求等]
  2、申报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本公告披露后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起,一般为连续三个工作日)的9:30-11:30、13:00-15:00,期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
  3、申报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式。
  4、申报代码:7060XX[具体代码由我部指定]。
  〔注:申报代码段为706001-706099,使用时顺序递增〕
  5、申报简称:“XX现金”[前两字从本公司证券简称中取]。
  6、申报方向:申报卖出。
  7、收购价格:YY元/股。
  8、申报数量:
  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对本公司吸收合并方案投出的有效反对票数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如遇股份送转的则做相应调整。
  公司须明确合并方案股东大会后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日期间发生持股变动的,异议股份数量上限如何计算。
  同一股票账户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多次申报,有效申报数量为各次申报卖出数量之和,但不超过申报数量上限。
  9、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XX单位(第三方);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YY元/股将异议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二、注意事项
  1、申报方向只能是申报卖出,申报买入无效;并且,已经申报卖出的股份无法撤消卖出。
  2、异议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收购请求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3、对于同一账户中的异议股份,异议股东可部分申报卖出。
  4、股份保管:有效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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