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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失效]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根据申报结果及时补足行权资金,完成本所法律部的确认手续后,可以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事宜。
  (四)现金选择权清算过户完成前,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投资者不得办理转指定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异议股份现金选择权申报股份确认及过户的特别要求。
  若现金选择权申报主体仅限于异议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在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还需将申报结果和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异议股份数量进行比对,剔除无效申报后,方能刊登“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经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上市公司将书面过户申请和过户清单提交本所公司管理部,本所将上述材料转送中登上海分公司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等事宜。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若误将非异议股份进行申报的,其临时保管将在现金选择权清算完毕后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起止日期;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行使具体要求,包括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应当注意事项等;
  (三)截至公告刊登时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数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协商确定申报股份过户时间后,刊登“公司现金选择权清算及交割结果公告”,该公告中应明确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资金到账日期。
  第十六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将分别参照A股、B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相关税费;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应当根据本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本指引仅涉及现金选择权实施业务,后续可能涉及的换股、合并、分立、退市等事项,适用其他的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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