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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失效]

  (六)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对于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登记日为开始申报日的前一交易日,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对于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A股股权登记日和B股最后交易日应为同一天,公司股票(A股、B股)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连续停牌,自B股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现金选择权申报工作。
  对于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应在实施公告中增加以下提示:“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随即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指定交易券商应当及时通知中登上海分公司或冻结相应现金对价(仅适用B股)”。
  第十条 若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存续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的当日(需在交易日刊登)复牌交易。
  在两家以上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上市公司拟于吸收合并换股工作全部完成后复牌交易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直至本所批准公司终止上市。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申报结束后的下一交易日自行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现金选择权申报完成后,上市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并按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申报股份的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第十二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申报、股份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一)申报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对当天的申报进行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销前日已生效的申报。申报生效后,相关股份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投资者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现金选择权申报代码由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供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选择卖出为接受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和申报股份数量由投资者填写,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申报无效。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登上海分公司查询申报结果;公司管理部受理信息披露事宜,上市公司刊登“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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