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
对于现金选择权设定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幅度超过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建议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到15%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指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第七条 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一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三个交易日。
第八条 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上市公司在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其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名称及账户号码;
(四)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五)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已将履约保证金冻结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的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少于现金选择权价格乘以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总额(即现金选择权价款总额)的20%;
(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的连续停牌申请;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的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其公告格式指引见附件1、2)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价格、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