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
(二)使用“强调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三)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
(四)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九条 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如有)之后。如果其他事项段的内容与其他报告责任部分相关,这一段落也可以置于审计报告的其他位置。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
十九条第(二)项;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
十八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
十五条第(二)项和第
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