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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审计抽样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作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样本以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及评价样本结果时对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的使用。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审计抽样(即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第五条 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期望据此得出结论的整个数据集合。

  第六条 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第七条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项目;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不同时具备前款提及的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八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于如果对整个总体实施与样本相同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的风险。抽样风险可能导致两种类型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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