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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修订)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计划活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三)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用以指导项目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四)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并考虑项目合伙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他业务时获得的经验是否与审计业务相关(如适用);
  (五)确定执行业务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计划,确定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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