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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求

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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