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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修订)

  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允许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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