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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9]115号)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的业务范围的申请》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二)向金融机构借款;
  (三)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四)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五)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六)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七)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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