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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
 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政治部1963年《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1976年《关于审批干部家属随军几项要求的通知》和各军区、各地区、各部门以往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队不得自行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等重要使命。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工作,对于稳定军官、文职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等工作的落实。

          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1963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现实情况,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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