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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的通知


  (5)武术比赛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2003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补充规则及评分标准另发。

  (三)各参赛学校按田径、体操、球类、武术四项竞赛的名次得分总和确定运动技能类比赛名次。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奖项设置

  1.设基本功大赛(基础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类竞赛总成绩)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6名。

  2.设基础理论知识竞赛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6名;运动技能类竞赛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6名。

  3.设专业基础理论综合、英语、计算机、田径、体操、球类、武术等单项奖,各取前6名。

  (二)录取办法

  1.按每参赛学校参加所有项目得分计总分,按总分成绩进行录取。

  2.如参赛队在专业基础理论综合、英语、计算机、田径、体操、球类、武术各项竞赛成绩相等时,名次并列,其得分按并列名次及下一名次所应得分之和平均,同时不设下一名次。

  3.如两队或两队以上基础理论知识竞赛得分相等时,则以该队在专业基础理论综合考试中成绩高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英语成绩高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计算机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4.如两队或两队以上运动技能类竞赛总得分相等时,则以田径、体操、球类、武术等项比赛中获第一名多的队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的队名次列前,余类推。

  5.如两队或两队以上基本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类竞赛总得分相等时,则以专业基础理论综合、外语、计算机、田径、体操、球类、武术等项比赛中获第一名多的队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三)奖励办法

  1.凡被录取队均颁发奖杯或锦旗。

  2.获得基本功大赛(基础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类比赛总成绩)团体一等奖的各队全体学生给予一定奖励。

  九、参赛条件与资格审查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2.必须是本校体育教育专业2008级学生;进修班、函授班和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等凡属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均不得报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本地报名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并认真填报《学生资格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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