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需填写统一的《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备齐必要附件,其中“查阅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情况”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1988)科奖字第43号文《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工作规定》,提供《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报告》。已获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权项内容的复印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奖励等级应按其创造性、先进性、技术难易或复杂程度,对武器装备和技术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奖励等级。
(一)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显著,可评为三等奖;
(四)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显著,可评为四等奖;
(五)凡符合一等奖条件,并且在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特别重大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推荐授予特等奖。
四、异议与处理
第十一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的项目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异议书》和备齐必要附件,报送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和该项目的申报部门。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公章,并确定联系人。
第十二条 申报部门自接到《国家发明奖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广泛听取异议双方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异议处理情况表》,报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
必要地,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可将有关异议提请国防科技评委会审议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