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企业及联合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调拨给本企业非独立核算的供销单位或门市部的,应按照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征收工、商两个环节的工商税。
(四)商办工业自销产品,按照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规定》,对商业批发企业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是以销售商品与购进商品的差价收入为计税依据。这里所说的进销差价,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购进原价的差额。购进原价以外发生的进货费用,在计算征税时不能计入购进原价。
在实际征收中,为了照顾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多,逐一计算进销差价手续复杂的实际情况,可按照批发企业每个纳税期实际批发销售的商品总的进销差额计算征收。
(二)工交部门所属的供销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批发、调拨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从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暂不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三)对粮食部门议价调拨、批发的粮油及国营食品公司、水产公司、蔬菜公司议价批发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对物资部门议价经营物资取得的收入,仍按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税。
(四)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规定》第五条中经营纺织品的批发业务暂免征税的范围,是指国营商业部门所属的纺织品公司一、二、三级批发企业经营的纺织品批发业务。其他企业经营的纺织品批发业务,应当按照规定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五)关于军事工厂和军事系统的物资部门等征收商业环节工商税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军事系统及其所属的军需工厂生产的民品,向军事系统以外自销的,以及军事工厂生产民品(包括军品转民品)和军队自办企业生产产品自销的,均应按照工业自销的征税规定分别征收工业和商业环节的工商税。
对军事系统及其所属的军需工厂生产烟、酒、糖、盐自销的,不分销售给系统内外,一律按照工业自销的征税规定征税。
2.军事系统的物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调拨民品的,调拨给军队系统内的不征税,调拨给军队系统以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的工商税。
军事系统的物资部门议价调拨民品的,应按照对物资部门议价经营物资的征税规定办理。
(六)农场(包括林场、牧场)生产工业产品自销的,除销售给本场职工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副食品以外,均应按照对工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