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问题,现据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补充规定如下:
  一、 关于推迟至一九八五年开始征税的国营商业的范围.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征收工商税,可推迟到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财政部(83)财税字第345号文件已对国营物资部门、供销社推迟执行的范围作了解释.现再对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范围明确如下:
  国营商业批发企业除商业部系统的一、二、三级批发企业外,还包括医药公司、盐业公司、烟草公司、唱片公司、新华书店等经营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企业.
  二、 对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商业环节工商税的问题,除财政部(83)财税字第345号补充解释的以外,再明确以下几条:
  (一)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商业环节工商税的计算依据,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商业环节的工商税按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征收;如果实际售价与厂价一致,其工业环节和商业环节的工商税,都应按照一个价格计算征收。
  工业企业自销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则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和商业环节的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处理商业不收购的冷背残次产品,凡是以低于出厂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的,只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或增值税,不再征收商业环节的工商税;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商业环节的工商税。
  (三)工业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以下简称联合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调拨销售给本企业的商业、供销单位或门市部的,按下列规定征收商业环节的工商税:
  1.工业企业及联合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调拨销售给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商业、供销单位或门市部的,应分别按照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征税的规定办理。即:对工业企业征收工、商两个环节的工商税;其所属商业、供销单位或门市部,按照对商业企业的征税规定征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