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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七条 地区公司应在科技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本地区科技情报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情报业务和开展科技情报交流活动。七院科技情报职能工作由七一四所代行。
 第八条 六○一研究所和七一四研究所 是总公司的情报业务机构。两所的原则分工是:六○一研究所侧重于经济、工艺技术、民用产品科研生产等综合技术情报;七一四研究所侧重于军品方面的科研、设计、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综合技术情报。
  六○一研究所负责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情报室(科、组)和各地区情报工作的业务指导;七一四研究所负责对七院各所的业务指导。两所主要职责是:
  1、两所按原则分工,分别系统地搜集、整理、报道并向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提供与船舶工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
  2、负责船舶工业科技情报(CB报告)系列的编制、管理和科技情报成果的登记、汇总及评选上报工作;
  3、负责本系统出国人员带回科技情报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4、进行船舶工业科技情报研究,并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刊物的计划管理工作。办好检索、研究、报道三类科技情报刊物;
  6、具体组织、实施船舶工业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计划;
  7、根据船舶工业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学术研讨活动;
  8、组织船舶工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9、负责船舶工业科技电影的摄制、放映和录象等科技情报工作;
  10、负责情报学会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科技情报知识的普及工作;
  11、受总公司委托统筹有关情报工作事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基层单位应设立情报室(科、组)。情报室(科、组)业务上由主管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的厂(所、院)长或总工程师领导。情报室(科、组)既是本单位科技情报职能机构,又是科技情报业务单位,业务上受总公司情报机构的指导。基层科技情报室(科、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承担上级科技情报部门分配的有关科技情报工作任务;
  3、负责上报科技情报成果和科技报告系列工作;
  4、搜集、整理、报道与提供本单位所需的国内科技情报资料,及时反馈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负责出国人员带回的科技情报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5、组织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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