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以船总技
〔1984〕3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适应船舶工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是船舶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船舶工业科技事业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加强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第三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船舶工业的方针、政策,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船舶工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贸易、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进行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总公司与地区公司情报职能机构、总公司情报业务机构、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情报室(科、组)以及科技情报网、站组成。
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和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总公司技术部统一领导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2、拟制船舶工业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船舶工业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船舶工业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广辟情报来源;
5、组织本系统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及上报工作;
6、对船舶工业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