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品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公布、调整。
第七条 下列进口,不属于前条第二款品种范围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一、 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购进的或接受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
二、 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在国外购买国际市场价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急需的业务用品;
三、 厂矿企业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在国外购买国际市场价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生产急需的机电仪配件;
四、 经国家特别批准进口的商品。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进口物品,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查验放行。
第八条 前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自行购买的物品,国际市场价格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
前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机关、团体,自行在国外购买急需物品进口,也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国内不能供应的,可以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向国外订购,也可以在该企业经营范围内自行进口。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 、 手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对外经济贸易部不签发或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一、 国家决定停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货物;
二、 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进口货物;
三、 不符合有关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 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
五、 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或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必须持有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 、数量 、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