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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自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或复验合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各种试验。
 第十九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或健全相应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标准局的业务指导下,管理军用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和修订国家军用标准;
  (四)组织协调军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军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对重大的军事装备技术引进项目组织标准化审查;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总后勤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军通用后勤技术装备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四)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和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标准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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