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对外承接的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明确研究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提供经费及偿还额,以及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和一定的经济收益。
国家下达的任务,其经费划拨按国家规定办理。
部下达的任务,其经费按部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付。科研成果,凡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应通过转让从直接受益方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无法对具体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应用研究成果及公益性成果,由部科技基金提供一定的经济收益。
试点单位的科研基建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仍按现行渠道不变。
3.扩大试点单位的财务自主权
试点单位的各项经费收入,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注意发展研究实力的前提下,由本单位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暂定为科技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共50%。
上海船研所和重庆公路所两个试点单位实行经费自立,其奖金发放办法:完成计划任务,纯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否则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予上交;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30%;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部分,交部100%;六个月以上的部分,交部300%。超额奖金的上交金额纳入部科技发展基金。
奖金的使用形式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可以实行考勤考绩奖、浮动工资、自费浮动升级、岗位津贴以及自费工资改革等,坚持按劳分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试点单位自主决定的工资形式及岗位津贴等,在职工调离时即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暂时不用的科技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利把闲置资金用活,但应注意不使影响本单位对资金的使用。
4.扩大试点单位的人事自主权
试点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部任命,副职由院(所)长提名,部任命;中层干部的命名,由本单位负责;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
试点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试点后新任命的各级干部,在任期间享受该级干部的各项待遇,离任后相应撤销。
试点单位在部核定的定员编制内,有权按照本单位的科研方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择优录用,招聘所需人员,拒收不适宜到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不适合科研所工作的可以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对不服从分配又经教育不改的人员有权进行惩处直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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