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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
 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
 ((84)交科技字1190号文)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84)国科发管字262号文《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行有偿合同制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的目的


  进行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使科研经费与科研业务直接挂钩,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同时赋予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以提高科研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改革的内容


 1.关于科研方向与任务
  试点单位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必须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科研任务。在此前提下,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面向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积极自主地承担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和科技咨询任务。
  对试点单位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关于科研经费来源
  取消现行按人头划拨事业费的办法,改为按任务下达经费。
  部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基金的经费来源,目前暂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试行有偿合同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科研单位按规定上交部的款项及科研合同的回收经费等。
  国家下达的攻关及专项开发任务,由国家提供的专项经费支付,部从科技基金中提供人员工资。
  部下达的科研任务,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科研单位自选的研究课题、技术储备工作一般由科研所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对交通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理论性课题、探索性课题或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方案优选论证性课题等,经申请批准,可由部科技发展基金提供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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