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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 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 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 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 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十八条 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
(一) 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 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 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 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 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 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 采集各类样品;
(二) 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 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 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 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 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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