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六、 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七、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与发货清单不符;
八、 款项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单位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单位的无理拒付,以及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不能受理。经说明无效,银行应当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付,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采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的,除拒付理由书和拒付商品清单仍需邮寄外,还要在划款电报内注明“部拒”字样。如果是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指定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的,不再另发电报。
付款单位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准动用。银行如果发现动用,应当代收款单位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但是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当积极负责处理。
第十条 重办托收。收款单位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 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应当填写四联 “重办托收理由书”
(格式由各行制定),将其中三联连同经济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可以重办托收。
第十一条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商品直接发给它的购货单位的商品交易,应当分别订立经济合同。销货单位对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分别附交易单证,同时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一份用销货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帐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应按各自的经济合同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