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例假日顺延,例假日是指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下同)。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
二、 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 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
, 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十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十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十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 经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 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办理。
三、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 , 付款单位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在承付书上签注意见送交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如因价格或数量、金额的变动,付款单位可以多承付款项,手续是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即可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单位。 但付款单位不得在承付货款中,
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八条 逾期付款。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付款单位逾期支付的款项, 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
额和逾期天 数, 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随同逾期支付的款项一
并划给收款单位。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付款单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例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例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 应当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