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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 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 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 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 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 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 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四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第五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第六条 托收。收款单位发货后,应当及时委托银行收取款项。
  一、 收款单位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第三条认可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单位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单位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签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必另填结算通知单,可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合要求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天。
 第七条 承付。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 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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