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企业有权根据自已的特点和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并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反对分光吃净的作法。
十八、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等奖励办法,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对国家的贡献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具体奖励办法,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九、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条件差的企业,可低于国营企业的标准,经营好、积累多、贡献大的企业,也可高于国营。
二十、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逐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积极解决船民上岸定居和船民子女教育等问题。
五、 技术改造和人才培养
二十一、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可能,有步骤地进行运输和装卸工具的技术改造。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归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备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更新效率低、消耗大、机型老旧的车、船和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在选型、定型的同时,注意配套,并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有关部门要在材料、设备上给予扶持。
二十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主要靠自身积累和设备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修理基金,两者可以合并使用,必须提足、管好、用好。
二十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有计划的搞好职工文化教育和各类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培训中心,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可以业余培训,也可以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凡是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也可以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中专、技校学习。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国营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调回国营企业工作。
六、 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十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设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