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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十、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保养维修车船和设备,切实保证车船、设备完好。
 十一、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管理,制定劳动定额,建立定员和劳动考核制度。企业的劳力补充和更新、待业青年的安置,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劳动计划,统筹安排。优先招收本企业职工子女;未经批准招收的职工子女,不得录用为企业职工。
 十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经常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生产安全。
 十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 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 采购所需物资;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奖惩、解聘或辞退。

三、 物资供应

 十四、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维修所需的物资(包括燃料、材料,车辆、船舶、机具设备等),要同国营企业一样,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价格纳入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属于国家统配的物资,按隶属关系,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申请,纳入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计划。属于允许进入市场的物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采购。
 十五、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供应。

四、 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十六、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章缴纳税金和交通部门规定的费用,少数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可以申请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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