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四、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产,属劳动者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平调、摊派、挪用、侵吞和私分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利润、车船、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劳动力。对侵犯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或提出控告。侵权者必须退赔经济损失。
二、 经 营 管 理
五、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核算体制,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宜多变,一般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考核。一级核算的管理体制,规模较大或多工种的综合企业,也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以利发挥设备效能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六、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 认真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搞好经济调查和货源组织工作,合理增设站、点,方便货主,方便群众,广开生产门路,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搞活集体经济。
七、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贯彻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制度,实行党委集体领导,经理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
八、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控制一切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大力节约能源;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九、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制定生产定额、消耗定额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