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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交 通 部
 为颁发《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84)交公路字33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我部一九六二年曾颁发《关于民间运输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巩固和发展集体运输企业起到积极作用。但时已二十多年,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内容也不尽适用,各地要求修改。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结合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现颁发全国试行。在试行中的情况及经验,请随时告我部。
  附件: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试 行)

  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 结合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的特点
, 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一、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水运、陆运、装卸搬运,包装和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是在国家扶持下,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在社会主义时期,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应同国营企业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待遇,不得歧视。
 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机动灵活,适应性强,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多的特点,是交通运输专业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活跃城乡经济,沟通物资交流,支援工农业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它必须采取加强领导,大力扶持,统筹安排,帮助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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