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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循科技档案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客观地反映科研技术活动的真实情况,加工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由于科研任务协作关系所形成的档案,一律由承办单位负责保管,协作单位如有需要可复制保存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部分材料。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科技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各单位可按照科研技术工作需要,规定科学研究报告、表册、记录等用纸的规格。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表册化。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楚端正,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要撕去。
 第十七条 科技文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张号,按附表一填写卷内目录,按附表二填写卷末备考表。每一专题案卷的卷首,可由有关人员按附表三填写归档说明。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一般用线装订。案卷厚度以200张为宜。案卷内页如遇末留装订边或装订边上有领导指示的,应贴补加宽,保留批示字迹。破损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及领导重要指示条子都要裱糊成张装订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如大于卷皮的,可按规定折叠,保持整齐。
  不能装订的科技文件材料,可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归档保存。图纸、照片和立卷,应收集成套,保持完整。
 第十九条 案卷封面的各项内容应按附表四认真填写。案卷标题应确切反映案卷的主要内容,文字要简明,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第二十条 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机密等级。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十五——五十年)、短期(十五年左右)。密级的确定,可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案卷,应填写“案卷移交目录”(式样见附表五)一式两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备查。

第四章 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部各直属单位可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同时兼管文书档案。基层科研管理部门不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兼管科技及文书档案。
  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抓科技档案工作,定期督促检查。
  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的科技档案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的科技档案业务工作受卫生部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管理干部,应当具备政治上可靠、熟悉档案业务和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条件。
  科技档案的管理干部,属科学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晋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科技档案人员的工作安排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积累经验,开展工作。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对科技档案进行登记、编目、统计、分类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绝密级的科技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六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督促和协助本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立卷要求正确整理科技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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