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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加强对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医学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生产技术和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表报、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医学科学研究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深入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卫生部门科研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学科研技术部门,都应加强领导,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工作之中。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四条 医学科学研究档案
  1.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说明书、选题报告、工作方案。
  2.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专家的建议、协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3.科研论文、专著原稿、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4.调查和考察报告,实验、分析、试制、测试、观测的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5.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6.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座标图等。
  7.对外科技合作协议书、批准文件、科技合作报告、方案等。
 第五条 防病治病技术档案
  1.各种传染病、 职业病、 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调查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2.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3.计划免疫和新药临床的效果观察记录等材料。
  4.住院及门诊病例的分析统计、医疗质量统计。
  5.特殊病例的临床观察记录、治疗经过、病例分析、治疗经验总结,疑难死亡的病历讨论等。
  6.医疗、护理等技术工作的发明、创造、革新材料及数据成果。
  7.血站的科研成果、科技文件材料和数据等。
  8.名老中医、教授及专家的学术经验、专著和医案、医话原稿。名老中药师的中药专著原稿,炮制技术材料。
  9.婴幼儿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10.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妇女“四期”劳动保护等材料。
  11.住院及门诊病历、X光照片、病理室标本、心脑电图室各种生化检查的登记图表等,仍在原产生单位保管。这些档案均属科技档案,其借阅、转移、销毁均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教学科技档案
  1.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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