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 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不分出发地区)
到达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元)
第一类地区 1.10
第二类地区 1.20
第三类地区 1.40
第四类地区 1.70
(二) 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中第五条第(二)项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搭伙和第(四)项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蹲点等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因情况已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全国不再作统一规定。补助标准在不超过一般住勤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情况具体制定。(三) 出差地区分类
(1) 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二类地区的有:北京、天津、福建(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广东(不包括列入第三类和第四类的地区)、广西、云南等省、市、自治区。(2) 从第一、二类地区调为第三类地区的有: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3) 从第一类地区调为第四类地区的有: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
(四) 凡出差到广东省深圳、珠海二市的,除按规定标准支报住勤费外,同时享受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八角。
五、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 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根据召开会议所在地区的物价,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参照因公出差住勤费标准和毗邻地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 中央级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在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均按召开会议所在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召开会议,其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