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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差旅费规定”已被《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布日期:1985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85年12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83]财事字第493号)


  近几年来,由于现行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其中有些规定暂作如下修订:
 一、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
  现行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只列修改部分,以下同)。(一) 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现行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也改为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二) 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五)六级以上人员和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以及住旅馆的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比照本条规定确定,取消现行的和技术职称挂钩的规定。
 二、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的,不分职级,也不分地区,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 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到三类地区的,
每人每天补助二 元三角;到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八角。
 三、 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软席座位,每人每夜补助一元八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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