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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职称评定,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分别按国家评定职称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职称评审小组应吸收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在部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科技情报专业评审小组。
 第二十三条 航空院、校可设法开办科技情报轮训班、进修班、函授班。有条件的院、校可积极筹办科技情报专业,采取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养中、高级科技情报专业人才。
  各科技情报中心和情报网要有计划地为在职情报人员开办各种情报业务学习班。
  各单位应把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规划、计划,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好经常性的在职业务学习。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四条 基层科技情报机构由总工程师或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
  各单位应把科技情报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程序,列入规划、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情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改善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条件,为他们深入科研、生产实际和参加有关的会议、科技外事活动创造条件。
  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情报人员的待遇应与其他科技人员相同。

第六章 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科技情报经费是科研费、事业费、教育费或企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列入预算予以保证。为了适应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文献数量迅速增长的特点,情报经费应按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十七条 为了逐步实现科技情报手段的现代化,各单位可酌情有步骤地给所属的科技情报机构装备必需的复制、缩微、阅读、声像和印刷等情报技术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计算机情报检索试验研究工作。
  图书文献库、阅览室、检索室、复制室、声像室及其他情报业务用房,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必要的公用服务设施,各单位应酌予保证。

第七章 成果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航空科技情报成果是航空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重要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显著的情报服务效果,按《航空科技情报成果和效果奖励办法》予以评定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正确处理保密与交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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