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科技情报刊物是传递情报的主要手段。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减少重复、门类齐全、形成体系的原则,对现有情报刊物进行调整和改革。
  部一级的情报刊物应设专职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以保证刊物质量。其他的情报刊物应报部科学技术局备案。
  应疏通发行渠道,建立发行网,扩大发行量。充分发挥情报刊物的作用,提高情报效益。
 第十七条 民品生产是航空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技情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技术特点,开展航空科学技术向民用移植和民品情报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情报交流和国际合作。
  各科技情报机构和情报网应主动配合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和航空科学技术向民用移植交流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情报交流和技术交流。
  各科技情报机构应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不断扩大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要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出国进行科技情报调研和考察。充分利用驻外机构搜集科技情报资料和样品、实物等。
  单位和个人在各种外事活动中得到的科技文献,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通报有关单位,尽快提供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情报理论、方法研究工作。
  结合航空工业的特点积极开展情报理论、方法的应用研究,以指导情报工作的实践,推动情报工作的发展。科技情报人员要重视情报理论和方法的学习。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航空科技情报队伍由科技文献人员、科技情报研究人员、科技翻译编辑人员、科技情报技术人员、科技情报管理人员等组成。
  各科技情报机构各类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单位的任务、业务范围、规模、科技文献数量和业务发展等情报确定。现有情报力量薄弱的单位,应予充实和加强。
  广大航空科技人员是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基层情报机构应从他们当中聘请兼职情报员组成专群结合的情报队伍,亦可聘请有经验的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参加情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航空科技情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航空科技情报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科技情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应有计划地充实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改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