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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月,
 航技〔1983〕17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
 第三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航空工业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民用移植和交流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调整、改革,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情报工作体系。

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

 第五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部科学技术局、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情报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技术情报网和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组成。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部科学技术局主管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制航空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种法规;
  2.拟制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各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
  4.疏通渠道,开辟非订购科技文献来源;
  5.组织科技情报技术开发工作和重大科技情报活动;
  6.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7.管理科技声像工作;
  8.组织重大和重要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9.统筹规划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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