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业品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商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经济形势越来越好。认真安排好农村市场,大力组织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下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产品交换,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是商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国营商业统管城乡工业品市场。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做好工业品下乡工作,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努力扩大工业品下乡,加强下乡工业品的计划管理,对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和供应紧缺的一些主要工业品,要在商品流转计划中单列批发给供销社销售农村(以下简称“批发给供销社”)的指标。各级商业、供销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二章 计划品种和报批程序
第四条 单列批发给供销社的计划品种,定为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火柴、肥皂、洗衣粉、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毛线、煤油、铁丝、圆钉、食糖、铁锅、陶瓷饭碗,共十六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品种,但最低不得少于上述十六种。
第五条 主要工业品批发给供销社的年度计划,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流转计划进行编制。县级商业、供销部门,要根据农村市场需要和商品货源情况,按照不同商品的城乡分配原则, 经过充分协商衔接, 自下而上地逐级联合编制上报。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汇总编制的计划,要在当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商业部。商业、供销机构分设的要联合上报。 如有不能取得一致的问题, 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计划经商业部平衡,批准后逐级下达。在正式下达以前,各地可先按上报的计划(草案)执行。
第三章 主要工业品的城乡分配原则
第六条 自行车、缝纫机,根据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即“商业批发企业掌握的货源,包括不同产地和品种,在保持一九七八年城乡实际分配的基础上,每年的增加部分,百分之八十给农村,百分之二十给城市”。在计划执行中,一般要按批准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不适合农村需要的品种,经与批发部门协商,应允许供销社放弃部分指标。
第七条 火柴,以上年统计数字为基础,商业批发货源的增加部分,按城乡人口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