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机械产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对技术性能落后的机械产品规定惩罚价格, 这对促进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机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机械产品实现按质论价应该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既鼓励生产企业发展优质、高效、节能产品,又限制企业生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浪费能源的产品。必须兼顾生产和购买双方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有统一定价的机械产品。产品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机械工业部或其授权机构制定颁发。未经上述单位鉴定确认的质量标准,都不得作为产品质量定价依据。
对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而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局和机械工业部规定的质量标准, 须经产需双方或机械工业部授权机构同意, 方可视同产品质量定价依据。
第四条 优质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质量提高和成本变动的对比,填制优质机械产品加价申请表一、 二(见附件), 并用文字说明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所具备的条件,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和机械工业部批准的专业研究所认可后,向企业的主管厅(局)申请列为优质产品;经主管厅(局)审查同意后,报机械工业部批准。
生产企业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必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销售优质产品时,必须附相应的优质标志和技术经济数据,用户有权据以复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质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确认后,生产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幅度加价。
一、 凡被国家经委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机械产品,允许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条件见附件三)。
二、 凡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以及对节能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经宣布推广的机械产品,其加价一般不得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百分之十五。经济效益很高加价需超过百分之十五幅度者,要经机械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审批。
三、 实行分等定价的机械产品,可以在现行合格品出厂价格基础上、一等品加价不超过百分之八,优等品加价不超过百分之十二。
四、 根据用户要求而改变原材料和协作件、配套件的质量,使质量显著提高并增进了社会或用户经济效益的机械产品,可按改用前后的差价相应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