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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

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运输、工程、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我国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新发展,是解决质量问题、提高企业素质的一种好形式,是企业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项活动以我国班组建设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经验为基础,并采用了科学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鲜明的群众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扬我国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把质量(包括品种规格)摆在第一位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远方针,广大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是实现这一方针的群众基础。工业交通、工程建设、商业服务等系统的各级领导要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五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发动职工参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评比表彰先进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条 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方针目标,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改进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小组的组建要从实际出发,可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班组、车间(部门)内建立,也可以跨班组、跨车间(部门)等。要注重发展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现场的小组。小组的组成提倡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干部“三结合”。小组的组长,应由热心质量管理、能带领全体组员开展活动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小组的人数以3—10人为宜,一般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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