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具他实验室的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告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病动物不准作动物试验,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鞋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定时间后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卫生部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所在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 饲料和饲喂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实验动物全价饲料。根据实验动物品种和实验不同,各种动物饲料必须有严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规程加工制成成品。
  1.饲料原料应为优质的,不能使用发霉变质的粮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2个月。置于低温储藏库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
  2.逐步推广使用颗粒饲料以代替直接饲喂粮食和青绿饲料。
  3.新鲜饲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凉干后再用。
  4.饮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的标准。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5.必须定时定量饲喂实验动物,禁用残羹作为实验动物饲料。

第七章 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实验动物检定部门的检查确定的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提供保质保量的实验动物。
  1.提供的方法可采用签定合同,双方互相保证,按计划供应。
  2.实验动物的原种供应必须事先商定,按双方协议供应。
  3.实验动物的远途运输供应,必须解决好运输笼具,特别无菌动物及SPF动物的无菌状况必须保证。

第八章 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第十八条 卫生部确定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 简称检定中心)是卫生部领导的一个实验动物检定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