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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2.动物室设施应有良好的换气通风装置和排水通道,室内六面光洁,设有防鼠防虫和降温防寒等设施。
  3.猫、狗、猴等大型实验动物的繁殖室或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运动场地,可靠的铁丝网或高墙和双层门的设施,以防动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试验的动物应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建筑,以防污染环境。
  5.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卫生间隔区。
  6.新建动物室的选址,工程设计等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一般动物室的管理要求。
  1.动物室应保持整齐、清洁、安静,室内动物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2.各动物室有其专用的工具,保持清洁,各种笼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垫料经高温或药物消毒,及时更换。
  3.动物实验室和繁殖室室温应相对稳定。
  大鼠小鼠  18—22℃
  豚  鼠  18—20℃
  家  兔  15—18℃(户外饲养不拘)
  地  鼠  19—26℃
  室内相对湿度以40—60%为宜,氨浓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贝以内。
  4.不同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和不同来源的动物原则上不准在同一室内饲养。
  5.每个饲养室应有严格的生产繁殖,饲养和使用记录,卫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个动物笼必须有记录卡片,育种群每只动物应有档案,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6.繁殖动物应保持动物的健康,不准饲养有病(指有临床证状)的动物,严禁在饲养室内处死动物。
  7.饲养室已发出的动物,不准回收饲养。
  8.禁止非繁殖动物室的人员进入繁殖室。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根据实验动物室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作性质,配备一定数量饲养员和少数不同专业的科技人员如兽医、病理、微生物、卫生学、生理、生化、遗传、育种等人员,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繁殖室内,其负责人中必须有1—2人是从事实验动物的专业人员。
  1.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技术交流。努力掌握现代实验动物学知识和技术。
  2.动物室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按卫生部规定的技术职称条件考核晋级: 技
工、 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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