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途碰撞全部散失。
计算实际拖带里程,不得少于起码计费里程。
第十五条 木(竹)排变更到达地或因在中途散失、搁浅不能继续拖运时,由到达港根据拖轮的证明分段核算退补拖运费。
第十六条 为减轻托运单位拖运费的负担,同一单位一次起拖的木(竹)排分两处或两处以上到达地解拖时,拖运费按到达地点,分段合并计算,最后一批解拖数量少于起码计费额时,应按照起码计费额计算。如果同一单位一次托运数量不能一次拖运,按分批拖运数量分别计算。
同一起运港不同托运单位联合提出一次合拖,经取得承运单位同意后,可按照并拖数量合并计算分摊运费。
第十七条 木(竹)排拖运在水位条件许可下应尽可能一次拖至目的地港区内(上海除外),如因水位条件不能直接拖进港区内,则在规定地点解拖〔汉口:大军山;南京:上新河(限在上新河有停排点的单位)、 板桥(凤翔码头)、 大胜关;芜湖:洪水在箱子拐,枯水在五信店;裕溪口:洪水在槽河口上林家圩,枯水在五信店;镇江:十二圩;上海:吴淞口炮台湾,解拖后拖运责任及任务即告终了。在到达地解拖后,分拖或拖至排方指定的地点,应由托运(收货)单位向当地港务局申请另派港作拖轮拖送,使用的港作拖轮按时间计算费用,由排方负担。
第十八条 为便于港作拖轮费用计算, 重庆、枝城、汉口、南京四港的港作拖轮费用,按以下包干费率计费:
重庆起运及宜宾起运经重庆换拖的木(竹)排,另收重庆港作拖轮包干费,每立方米0.70元。
分排分拖过枝城大桥、南京大桥的木(竹)排,加收枝城、南京港过桥包干费每立方米各为0.70元。
由上、中游各港拖运至汉口或汉口以下各港口的木(竹)排,须在大军山分排分拖过武汉长江大桥, 加收汉口港包干费:每立方米1.30元。 木(竹)排在换拖停泊期间内,如因水位涨落影响,发生搁浅或有搁浅危险时,由港务局派轮拖移或拖浅,其费用包括在过桥包干费内;如属于排工照料的责任发生排筏搁浅时,使用拖轮的费用另计。
武汉起运至下游的木(竹)排,其托运单位的材场在武汉长江大桥以上者,从货方材场至规定的桥下长航拖轮起拖地点(月亮湾、天星洲等)的过桥拖运,每立方米0.90元。
各港包干费均按实际积材数量计算,不受起码计费额限制。木(竹)排由吴淞口至上海港区内的拖排费用,另按有关规定向收货人计收。
第十九条 托运方不得在木 (竹) 排上装运木、 竹材及其他货物 (排上自用工属具除外), 如经承运方同意装运, 其运费另按水运货物运价计算。排上锚划、工属具及排工等,承运方不负运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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