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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失效]

  第五条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如因水位突然变化,不能继续航行时,承运拖轮应负责将所拖的排筏拖至安全地带解拖,解拖后排身的安全由货方自理,待水位恢复到适合拖带时,再由承运方派轮续拖。
  第六条 为使承、托双方在航行途中配合更好,排方应选派代表一人参加拖轮每天召开的碰头会,并负责传达拖轮布置的安全措施,督促排工执行。
  第七条 木(竹) 排在拖运途中由于承运方驾引人员或排方工人工作不善而引起搁浅、碰撞等事故,其一切事故责任和损失按照海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承运拖轮应将承运木(竹)排的运单票据随船同行,在确定换拖时必须将运单票据送交换拖港,换拖港负责转交接运拖轮带至目的港。
  第九条 木(竹)排在中途需要办理进出境检验手续及申请检验手续时,由排方押运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条 西南下运木(竹)排办理一次托运手续,如在中途编组需要加固时,排方应向换拖港提出加固的时间,以便安排拖轮续拖。
  第十一条 木(竹)排拖运以立方米为单位, 托运数量依据税票调拨单或检尺单为凭,起码计算额:渝宜段为1500立方米;宜昌以下为500立方米。
  竹排按根计量,其换算标准按每根竹子大头的圆径计算,14市寸以上(包括14市寸)者,按每18根换算为1立方米;9市寸以上(包括9市寸)者,按每22根换算为1立方米;9市寸以下6市寸以上者,按每35根换算为1立方米;6市寸以下(包括6市寸)者,按每60根换算为1立方米。如竹排在凭证上未填明规格,一律按照每27根换算为1立方米计算运费。
  第十二条 木(竹)排拖运起码计算里程为50公里,超过50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尾数,以10公里进整。
  由重庆起运的木(竹)排, 自郭家沱起算, 重庆(郭家沱)至宜昌按630公里计算。托运至上海的木(竹)排算至吴淞口止,镇江至上海(吴淞口)按279公里进整为280公里计算。
  第十三条 木(竹)排拖运运价率分渝宜、宜汉、汉镇、镇申(吴淞口)四段,分段托运至宜昌或宜昌以下起运者按分段托运运价率计算;重庆起运至汉口或汉口以下者,按重庆一次托运至汉口以下的分段运价率计算。
  第十四条 木(竹)排由于捆扎不固在拖运途中发生部分流散时,已收运费不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拖运费按实际拖带里程计算。
  1. 中途搁浅不能再拖运时;
  2. 变更到达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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