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因托运人责任,变更品种或托运特殊油类需要洗舱以及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卸后须经洗刷恢复船舱干净,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十条 散装油类的装卸费(包括加温费)由托运(收货)方负担。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按《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及《港口费收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附二:长江干线拖运木(竹)排规则和计费办法
第一条 凡经长江拖运的木(竹)排,托运方应按照《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时间向起运港填送托运计划,计划表内应将木(竹)排的规格(长、宽、厚、吃水)、数量(立方米)及拖带地点与时间详细注明,承运方应审查托运方提出的规格及捆扎质量,结合航道水位情况确定承运与否。
通过武汉长江大桥的木(竹)排规格,按照“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排身长度不得超过60米;宽度不得超过23米;厚度不得超过2.5米(有变更时,按武汉长江大桥保安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通过枝城、南京长江大桥的木(竹)排规格,按照枝城、南京长江大桥保安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承运方的船舶应根据承、托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起拖地点。拖轮到达后在4小时以内必须起拖。由于木(竹)排捆扎不及时造成拖轮停泊待拖时,托运方应按照长江拖轮出租费率付给延期费。
承拖船舶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起拖地点,延误时间在24小时以上时,由承运方付给排上排工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0.40元。中途港换拖时间不在此限。
第三条 托运方对木(竹)排编扎的规格和质量(牢固程度至少能经受五级风浪)应负完全责任, 并应为编解排与排身加固配齐拖桩和缆索; 拖运在宜昌以下的排筏应加配锚划、木犁和派有足够数量的熟练排工及押运人员随排押运(经承运方同意租用拖轮上木划使用时,如有损坏由排方负责赔偿)。排工在航行途中必须服从拖轮指挥,负责排身的捆扎、 加固、开排、收排等工作。木(竹)排在途中停泊期间内,排工应负排身照料责任,如遭受搁浅走锚等损失,由排方自理。
第四条 木(竹)排在拖运中由承运拖轮驾引人员负责引航,托运方的押运人员及排工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随时主动提供排筏性能,共同保证拖运途中的安全,除因特殊原因或条件不适于航行必须在途中停靠以外,排方押运人员或排工不得随便提出要求收排。收排地点由承运方驾引人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