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附 则
第十九条 冷藏船或冷藏舱使用冷气运输货物的运输,按规定运价率加30%计算。
第二十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生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一: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散油运价计算办法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的散油运输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散油运价等级:
北方沿海分三级:一级为汽油、 石脑油、煤油、 润滑油及其他石油制品;二级为柴油、燃料油、重油、植物油;三级为原油。
华南沿海、长江、黑龙江水系分两级:一级为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煤焦油以及其他石油制品;二级为煤油、柴油、润滑油、原油、重油(渣油)、植物油。
第三条 各航区内的散油运价分别按各航区散油运价率表计算。
北方沿海与长江各港口间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散油运价率表计算。
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以及华南沿海与长江直达散油运输,按北方沿海的散油各等级运价率加30%计算。
上海以北(包括上海、宁波港)与闽浙沿海各地方港口间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散油运价率加30%计算。
第四条 轮、驳船运输散油,其计费吨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
一、 超过船舶定额载重吨时,按实际装载吨计费。
二、 不满船舶定额载重吨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
三、 经承运人同意或决定少装时,按实际载重吨计费。
第五条 同一轮、驳船装载同一托运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油类而不能满载的,其亏舱部分,按装载数量较多的一种油类运价等级计费。
第六条 同一轮、驳船装载不同托运人的散油,按其所占油舱的载重吨计费。
第七条 轮、驳船因水面冰冻或航道、港口的水位限制,不能满载时,其亏舱部分减半收费。
第八条 轮、驳船在港区内由港口拖轮拖送到非港口码头进行装卸 , 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规定计收驳船取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