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失效]

  华南沿海港口与北方沿海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运特定运价率表”计算。
  三、 长江干线上、中、 下游跨段直达运输, 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 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 按江、 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 沿海各港口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运价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联运运价
  一、 水水联运货物运价,沿海、长江按直达运价减15%计算,黑龙江水系按直达运价减10%计算。
  二、 江海直达运输同时符合联运条件时,江海直达仍适用联运运价,但华南沿海至上海段,仍按特定运价计算,不再优待。
  三、 重庆以上各联运港口与重庆以下长江干线各联运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使用联运票据,但不适用联运运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0.5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 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照退;
  二、 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 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再变更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第十七条 联运货物因变更运输失去联运条件, 不能享受联运运价优待, 所发生的运费、港口费按实计算。

包船、包舱

 第十八条 包船、包舱的运费分别按船舶(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三级货物运价计算。客货轮的载客部分按各等级载客定额和票价计算,邮政间、行李包裹舱按容积(立方米)以三级货物运价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