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 租赁、买卖良田菜地, 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地。这是严重违犯
宪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必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宣传贯彻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 各地要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 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 非法谋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